(2017)内0105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惠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惠甫,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947号原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董事长。被告:刘惠甫,乌海市乌达区幼儿园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来,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惠甫、第三人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计1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天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