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更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振飞抢劫、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518号罪犯杨振飞,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杨振飞于2002年10月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5年10月犯诈骗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7月12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7月29日减刑释放。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振飞犯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2年9个月3天。已兑现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五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杨振飞减刑五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杨振飞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杨振飞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杨振飞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振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故本次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振飞准予减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坤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