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贵洪与唐五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贵洪,唐五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袁贵洪,男,汉族,1996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唐五恒,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原告袁贵洪诉被告唐五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袁贵洪申请执行唐五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唐五恒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无住房产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