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龙归与蔡清图、王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归,蔡清图,王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1036号原告:肖龙归,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辉、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清图,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英兰,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肖龙归与被告蔡清图、王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龙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清图、王英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龙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清图、王英兰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里关系。2015年5月29日,蔡清图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肖龙归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每月月底支付1次,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款时蔡清图有出具借条1张给肖龙归收执。肖龙归在借款当日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蔡清图。借款后,蔡清图按时支付利息到2016年底。今肖龙归因自己继续资金,多次向蔡清图催讨,但蔡清图一直推诿。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蔡清图、王英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蔡清图、王英兰于2004年5月9日登记结婚。蔡清图于2015年5月29日以生意资金需要为由向肖龙归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交肖龙归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8日。借款后,蔡清图支付了2016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2017年2月27日,肖龙归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龙归与蔡清图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等证据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认定蔡清图尚拖欠肖龙归借款本金100000元,蔡清图应承担还款责任予以偿还。借款后蔡清图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31日,现肖龙归要求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5%计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产生于蔡清图、王英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清图、王英兰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蔡清图个人债务,本案借款及利息应按蔡清图、王英兰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蔡清图、王英兰应当共同予以偿付。蔡清图、王英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蔡清图、王英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肖龙归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蔡清图、王英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小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