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某、吴阙思棋等与阙兴波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吴阙思棋,阙兴波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936号原告:吴某,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仁寿县。原告:吴阙思棋,女,201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仁寿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即本案第一原告,系原告吴阙思棋之母。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书明,仁寿县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阙兴波,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仁寿县。原告吴某、吴阙思棋与被告阙兴波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吴某、吴阙思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吴阙思棋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某、吴阙思棋负担。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