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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某、吴阙思棋等与阙兴波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吴阙思棋,阙兴波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936号原告:吴某,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仁寿县。原告:吴阙思棋,女,201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仁寿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即本案第一原告,系原告吴阙思棋之母。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书明,仁寿县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阙兴波,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仁寿县。原告吴某、吴阙思棋与被告阙兴波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吴某、吴阙思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吴阙思棋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某、吴阙思棋负担。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