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民初148号原告邹某某,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3年4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邹某,现年5周岁。因经常与被告吵架,被告于201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存款,无外债。被告王某某未出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开始同居生活,于2013年4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邹某,现年5周岁。被告于201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现双方分居已达二年之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青冈县永丰镇同德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结婚证、户口登记卡等材料在卷证实,能够确认上述事实。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存款,无外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对此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因被告长期离家,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原、被告双方分居二年之久,至今仍下落不明,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邹昊然并自行负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邹某,现年5周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韩占辉人民陪审员 杜井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