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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西叶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谭汝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叶岩建材有限公司,谭汝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607号原告:广西叶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罗文大道12号骋望•麓涛Townhouse居住小区C栋2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BFD20。法定代表人:叶依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兵,广西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汝志,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原告广西叶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汝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叶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广西叶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厚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