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有诉被告同江市双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有,同江市双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827号原告刘明有,男,汉族,个体.被告同江市双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淑枫,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宝库,男,汉族,同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有诉被告同江市双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有于2017年5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明有负担。审判员 卢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洪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