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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杨细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杨细瑞,余海瑛,余光明,江宝珠,余接平,万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细瑞,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余海瑛,女,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余光明,男,194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宝珠,女,195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余接平,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万红玲,女,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细瑞、余海瑛、余光明、江宝珠、余接平、万红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豫章房地产经纪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余光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219号2栋5单元602室房屋、余接平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建设路223弄4栋5单元102室(第1层)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被执行人余光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219号2栋5单元602室房屋价值为774100元、余接平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建设路223弄4栋5单元102室(第1层)房屋价值为536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光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219号2栋5单元602室、余接平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建设路223弄4栋5单元102室(第1层)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莱合议庭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间: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地点:本局会议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辉审判员:吴胜辉、黄中秋书记员:魏莱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细瑞、余海瑛、余光明、江宝珠、余接平、万红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豫章房地产经纪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余光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219号2栋5单元602室房屋、余接平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建设路223弄4栋5单元102室(第1层)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被执行人余光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219号2栋5单元602室房屋价值为774100元、余接平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建设路223弄4栋5单元102室(第1层)房屋价值为536400元,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我认为现在进行进入拍卖程序,拍卖被执行人余光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219号2栋5单元602室、余接平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建设路223弄4栋5单元102室(第1层)房屋。吴、黄:同意上述评议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余光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219号2栋5单元602室、余接平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建设路223弄4栋5单元102室(第1层)房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