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5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兰全龙、朱香芳诉被告兰智尧、王凤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全龙,兰智尧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1151号原告:兰全龙,男。朱香芳,女。被告:兰智尧,男。王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全龙、朱香芳诉被告兰智尧、王凤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全龙、朱香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全龙、朱香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员畅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