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兰全龙、朱香芳诉被告兰智尧、王凤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全龙,兰智尧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1151号原告:兰全龙,男。朱香芳,女。被告:兰智尧,男。王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全龙、朱香芳诉被告兰智尧、王凤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全龙、朱香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全龙、朱香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员畅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