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万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2刑初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67年9月24日生于贵州省安龙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册亨供电局原局长,现任兴义供电局物流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仁刚、梁斌,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年2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辩护人张仁刚、梁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万某某任册亨供电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拨付方面为承建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的承建商章某提供关照,2013年年初,在兴义市金水湾小区的门口收受章某人民币6万元,万某某主动将收受的人民币6万元上缴到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廉洁专用账户。2016年10月4日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被传唤到案。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提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请求免除处罚”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犯的罪,犯罪金额不大且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万某某任册亨供电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拨付方面为承建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的承建商章某提供关照,2013年年初,在兴义市金水湾小区的门口收受章某人民币6万元,万某某主动将收受的人民币6万元上缴到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廉洁专用账户。2016年10月4日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黔西南致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西南州智信建筑工程咨询公司相关资料:证实该三家公司均具有招标代理资格。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招标代理公司询价专题会会议纪要、册亨供电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证实册亨供电局通过向黔西南致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智信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询价后,最终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确定黔西南州智信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施工招标代理公司。3、册亨供电局文件:证实万某某于2011年4月15日起任册亨公电局招标领导小组组长。4、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招标资料、册亨供电局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证实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通过公开招标,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中标人,册亨供电局与该中标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8654138元,双方约定每月按核定的工程量的90%支付进度款,其余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5、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实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相关建筑资质,法人代表为卢某1。6、关于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说明:证实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是章某挂靠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公司向章某收取1%的管理费。该工程的内部合同是章某的现场管理员梁某签署的。7、册亨公电局大楼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资料:证实2012年3月31日至2015年2月9日期间,册亨供电局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42万元。8、万某某任职文件:证实万某某于2010年1月23日至2013年4月3日期间任册亨供电局局长。9、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万某某于2016年10月4日通过其妻孟某的建行账户将受贿所得的6万元上缴到账号为52×××16的廉洁专用账户的事实。10、关于廉洁专用帐户的说明:证实账号为52×××16的银行帐户是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廉洁专用账户,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11、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万某某的身份情况。12、到案经过:证实万某某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缴纳赃款。13、证人章某证言:2011年4、5月份册亨准备修建供电大楼,其通过兴义供电局局长殷健的弟弟殷某给册亨供电局的领导打好招呼后,到册亨找到万某某,并和万某某说想参加册亨供电大楼工程的投标,万某某让其去找陈某,之后其和陈某通过找黔西南州智信咨询公司来做招标代理,以确保其挂靠的公司中标,最后其通过围标的方式,其挂靠的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公司顺利中标。在承建册亨供电大楼过程中,其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兴义金水湾小区门口送了万某某6万元钱,之所以送钱给万某某,一是因为万某某同意其推荐的招标代理公司来代理册亨供电大楼的招标,让其顺利中标;二是为了感谢万某某在工程款拔付方面给予的关照;三是想和万某某维系一下关系,在以后的工程款拨付方面继续得到关照。14、证人殷某的证言:2011年4月份左右,册亨准备修建供电大楼,章某便找到殷某,让其帮忙和册亨公电局的领导打招呼,帮助章某承包到该工程,其答应后就打电话给时任册亨供电局副局长的陈某,陈某同意了,之后由章某找招标公司代理招标,章某就顺利中标了。因为其哥哥殷健是兴义供电局的局长,所以陈某才会给其这个人情,答应帮章某承接册亨供电大楼工程。15、陈某的证言:殷某向其打招呼,说章某想做册亨供电大楼工程,让其给予关照,因殷某是兴义供电局局长的弟弟,其不想得罪,同时也想和殷某搞好关系,就答应了。后来经向兴义供电局请示,兴义供电局口头回复让册亨供电局自行招标,兴义供电局负责指导,后来其找兴义供电局的曹某咨询,曹推荐黔西南州智信咨询公司的王某来与其对接,因章某推荐的也是王某的这一家公司,其就叫王某直接去找三家公司来询价。询价会之后,册亨公电局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由黔西南州智信咨询公司来做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所有细节其都向万某某汇报过,其也和万某某说过殷某打听大楼项目的事情,万某某说压力大,让其尽快处理好该工程招投标的事情。16、王某的证言:其是黔西南州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监事长兼副经理,册亨供电大楼工程的招投标是其公司代理的。2011年上半年张志辉找到其说想去承建册亨供电大楼,并说已经联系好了,让其做好相关准备。2011年7月份的一天,兴义供电局招标中心主任曹某手下的工作人员姚某打电话说册亨供电局要找招标代理公司,让其到姚某的办公室对接,其到之后就见到了册亨供电局的副局长陈某,其向陈某介绍了招标的相关程序,之后双方在一起吃了一顿饭。大约过了二十来天,陈某打电话让其带三家代理公司的资料去册亨谈判,因为其公司保存得有黔西南致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电子档资料,其将资料准备好后分别让沈某(黔西南致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员)和邓鹏(不是贵州百胜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带上两个公司的资料和其到册亨进行询价谈判,因章某已经做好了相关系,其让邓鹏和沈某报价高一点,其报价低一点,走走过场,最终让黔西南州智信建筑工程咨询公司取得了招标代理权,之后在招标过程中,其帮助章某以围标的方式,让章某中标。17、沈某的证言:其在2004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在黔西南致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1年7月份左右,王某找到其说册亨供电局有个招标代理工程项目,需要用其所在公司的资质帮忙参与询价,其答应之后,同王某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到册亨参加册亨供电局的询价会,根据王某的安排,其和另外一家公司的报价都比王某的公司高,最终帮助王波的公司取得了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的招标代理权。因为这个项目不是其公司真正要去中标的项目,只是去走过场参与询价,不需要向公司报备,是其私自作主的个人行为。18、卢某2的证言:其于2010年5月至2012年底曾在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资料,期间根据陈乐的安排,曾代表该公司去参与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大楼工程的围标。19、梁智军的证言: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建设施工合同上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是其签的字,因为这个工程是章某挂靠这个公司承接的,其和章某与该公司并没有其他关系,是章某按排其去签订的合同,其帮章某做这个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20、被告人万某某供述:2011年7、8月份册亨供电大楼建设项目批复下来以后,通过招标,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负责承建册亨供电大楼工程,但实际承包人是章某,张志辉是挂靠该公司。在2013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在兴义金水湾小区门口,其收受了章某送的6万元钱。章某之所以送钱,一是因为万某某当时是册亨供电局的局长,册亨供电局同意章某推荐的招标代理公司作为册亨供电大楼工程的招标代理,所以章某对其表示感谢。二是因为章某得到了这个工程,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其没有为难他。收受章某的6万元钱,都被其用于日常生活花销了。2016年9月分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找其调查后,其便通过妻子孟某的账户将收受的6万元上缴到贵州电网公司廉洁专用账户上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万某某收受财物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万某某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其积极将赃款上缴,可从轻处罚;其受贿过程中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未造成国家蒙受经济损失。综合以上情节,可对万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免除处罚”的辩解意见及辩护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犯的罪,犯罪金额不大且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万某某系检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立案前退缴了所得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出,因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万某某收受财物是在2013年初,系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其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社会影响较坏,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因此“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犯的罪,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万某某犯罪所得6万元(已退缴),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建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贤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