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其芳、李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其芳,李娟,田义菊,张军,张凤宝,姚有金,王龙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其芳,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娟,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义菊,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上述三位再审申请人共同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军,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凤宝,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峻峰,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姚有金,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一审第三人:王龙亮,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再审申请人赵其芳、李娟、田义菊因与被申请人张军、张凤宝,一审被告姚有金,一审第三人王龙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再审申请人赵其芳、李娟、田义菊的特别授权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人赵其芳、李娟、田义菊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赵其芳、李娟、田义菊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董乃康审判员 蔡太传审判员 闫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