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善超与青岛喜来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超,青岛喜来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484号原告:李善超,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临沭县。被告:青岛喜来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西路驻地。法定代表人:郭晓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善超与被告青岛喜来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善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圣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