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1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与张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张君,陈铭,林志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286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观山村大岭村小组桃树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073479892H。法定代表人:黄海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活,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君,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铭,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林志敏,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越秀区。原告(反诉被告)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君、第三人陈铭、林志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冈县观音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15元,减半收取计7508元。审 判 长 李兰兰审 判 员 黄焕霞人民陪审员 梁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