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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渝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渝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光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渝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298号。法定代表人:陈周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初,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审原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城北环外六一小学对面路东保庄花园。法定代表人:赵雷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石家庄市渝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初、原审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7民初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石家庄市渝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两个被告,被告所在地均有管辖权,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被告是被上诉人为了管辖虚设了一个被告;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7)冀0627民初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光初未作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李光初诉称,原审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包下来的唐县北城枫景小区住宅楼建筑工程转包给上诉人石家庄市渝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经人介绍于2016年5月9日进入该工程工地劳动,2016年5月18日劳动中从高处摔下致伤,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诉至原审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上诉人李光初在唐县北城枫景小区住宅楼建筑工程工地劳动中致伤,即侵权行为地在唐县北城枫景小区住宅楼建筑工程工地,属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被上诉人李光初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