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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宏星与曲治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星,曲治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星,男,汉族,1952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园北路**号*幢*单元***室,身份证号:1427231952********。委托代理人:曹桓、彭祥青,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曲治龙,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华龙人家**幢*单元****室,身份证号:2302291965********。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宏星与被执行人曲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