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特5号申请人王浩,男,201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叶县。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李学红,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任店镇寺西村*组。身份证号码:4104221964********。系申请人王浩的祖母。申请人王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浩称:被申请人潘艳玲系申请人王浩的母亲。王浩的父亲于2011年12月16日死亡。申请人的母亲潘艳玲于2103年2月份出走至今下下落不明。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潘艳玲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潘艳玲,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叶县××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王浩的母亲。潘艳玲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申请人王浩父亲王书鹏于2011年10月16日因故死亡,潘艳玲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王浩随其祖母李学红生活。申请人王浩申请宣告潘艳玲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以登报方式发出寻找潘艳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潘艳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潘艳玲杳无音讯已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艳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