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484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国锋申请执行牛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锋,牛永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847之一号申请人孙国锋,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牛永广,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孙国锋诉牛永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永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孙国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484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牛永广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院6号楼东2单元31层3102号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现需处置上述房屋室内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牛永广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牛永广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院6号楼东2单元31层3102号房屋室内物品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