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阮军梅与杜金平、周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军梅,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1787号原告:阮军梅,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安徽华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金平,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周腊梅,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周得宝,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民村原地毯厂内。法定代表人:杜金平。原告阮军梅与被告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南服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军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康南服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军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杜金平、周腊梅共同返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标准计付),违约金2万元;2.康南服饰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阮军梅对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铜陵市金御华府X栋XXX室、托莱多欧陆花园XX栋XXX室)享有优先受偿权;4.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康南服饰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杜金平与周腊梅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5日,杜金平、周腊梅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阮军梅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年利率10%,利息六个月一付,到期利随本清。如借款人违约,应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出借人追索欠款发生的实现债权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如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保证合同履行,康南服饰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同时以铜陵市金御华府X栋XXX室、托莱多欧陆花园XX栋XXX室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阮军梅依据合同约定发放了借款,但杜金平、周腊梅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康南服饰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5日,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如下合同:1.杜金平与阮军梅在北京铜陵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杜金平(借款人)需要流动资金,向阮军梅(出借人)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年利率10%,利息六个月一付,到期利随本清;如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如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了明确约定。2.康南服饰与阮军梅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了确保杜金平与债权人阮军梅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康南服饰)愿意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同时约定: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有不履行到期债务等违约或发生本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有权同时向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主张实现债权,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对此被担保的债权均负有清偿义务。3.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与阮军梅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为了确保杜金平与抵押权人阮军梅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愿意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托莱多欧陆花园XX栋XXX室、铜陵市金御华府X栋XXX室房产;抵押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已设抵押状况为:托莱多欧陆花园XX栋XXX室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设定抵押贷款62万元,铜陵市金御华府X栋XXX室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设定抵押贷款32万元,托莱多欧陆花园XX栋XXX室及铜陵市金御华府X栋XXX室已抵押给梅建姣、叶龙香、阮军梅7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根据杜金平的委托,阮军梅于当日通过安徽裕源融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向杜金平发放了借款,杜金平向阮军梅出具了收条。2014年7月21日,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在铜陵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了××花园××室,铜陵市金御华府X栋XXX室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杜金平仅向阮军梅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此后的利息及本金40万元杜金平至今未能支付给阮军梅。另查明:2008年10月15日,杜金平与周腊梅登记结婚。托莱多欧陆花园XX栋XXX室房产系杜金平、周腊梅共同共有,铜陵市金御华府X栋XXX室房产系周德宝单独所有。本院认为:杜金平与阮军梅签订的《借款合同》、阮军梅与康南服饰签订的《保证合同》、阮军梅与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共同签订的《抵押合同》,上述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出借人,阮军梅依据合同约定发放了借款,作为借款人,杜金平未能依据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显系违约,除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周腊梅虽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但其与杜金平系夫妻关系,且其在《抵押合同》中签了字,以双方共有的房产为杜金平所借款项提供了抵押担保,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阮军梅要求杜金平、周腊梅共同返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虽以各自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但阮军梅与康南服饰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同时向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主张实现债权,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均负有清偿义务。阮军梅在本案中要求康南服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康南服饰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杜金平、周腊梅追偿。阮军梅要求对抵押登记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但实现顺序应当在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及梅建姣、叶龙香之后。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金平、周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阮军梅借款40万元,违约金2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标准计付);二、被告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经清偿的部分,向被告杜金平、周腊梅追偿;三、原告阮军梅有权对抵押物铜陵市金御华府X栋XXX室、托莱多欧陆花园XX栋XXX室房产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但实现顺序应当在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及梅建姣、叶龙香之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计4310元,由被告杜金平、周腊梅、周得宝、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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