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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海艳与被执行人原文奇、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艳,原文奇,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艳被执行人原文奇被执行人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海艳与被执行人原文奇、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1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