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缪海树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海树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25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海树,男,1980年2月4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坂中中队工作人员,住福安市,户籍地:福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缪海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缪海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于福安市公安局的自制溜冰壶一个、吸管一包,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缪海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缪海树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没有异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缪海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缪海树撤回上诉。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甘 飞审判员 郑新星审判员 朱 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园园附法律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