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秀琴与南通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琴,南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8号原告张秀琴,女,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韩立明,市长。委托代理人沈金兵,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晓梅,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琴诉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一案中,因原告张秀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琴负担。审 判 长 刘羽梅审 判 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金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