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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镇德、李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镇德,李海平,徐鹏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财保40号申请人:谢镇德,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申请人:李海平,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申请人:徐鹏程,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海平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并扣押。担保人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镇德与被申请人李海平、徐鹏程因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符合诉前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海平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期限为二年。本案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谢镇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