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周香青与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香青,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596号原告周香青,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杨某,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5749630D。法定代表人马之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香青诉被告重庆新金航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周香青起诉的诉讼请求(1、裁定被告支付社保基金已经划拨至被告的一次性伤残保补助金17857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350元;2、裁定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2557元。)均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事项。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就所诉事项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而径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佰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香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芯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