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水功卫交通肇事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水功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18号罪犯水功卫,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水功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宣判后,2015年3月5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水功卫假释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1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判认定2014年6月2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水功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且载货超过核载重量的重型半挂货车,沿郭木县由北向南行驶至郭木线15KM﹢800M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未按规定停放的陈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六人受伤,部分财务损失。事故发生后,水功卫用妻子电话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水功卫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罪犯水功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到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水功卫假释,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服刑人员李成林、王春林及管教干警姚鹤红的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假释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水功卫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狱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水功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