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行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文学与瓦房店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文学,瓦房店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行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文学,男,193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瓦房店市公安局,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一段7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刚,局长。再审申请人孙文学因与被申请人瓦房店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孙文学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行初7号行政裁定,指令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是: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行他字第72号通知书已经要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针对孙文学与瓦房店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立案审查,故该裁定驳回孙文学的起诉是错误的。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是错误的,该规定是无效的法律文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文学因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行初7号行政裁定,曾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孙文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辽02行终163号行政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该行政裁定系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再审申请人孙文学申请本院再审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行初7号行政裁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文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王少琨审判员李健审判员徐建海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