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东荣与梁德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荣,梁德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940号原告:刘东荣,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梁德逢,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刘东荣诉被告梁德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永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德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荣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和2014年9月22日分别向原告以私人形式借款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同贰万元整(共柒万元整),并承诺2016年6月27日前(两年内)将借款还清给原告,并支付不低于银行定期利息给原告,并签有借款借据为证,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止,被告一直未偿还过欠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其还清欠款无果,同时2016年6月被告将其在XX镇经营的(广怡沐足店)转让给他人,并多次更换其手机号码,使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经原告多次上门追收欠款无果。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共柒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被告梁德逢无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被告梁德逢向原告刘东荣出具《借款借据》,载:“本人:梁德逢,身份证:XX向刘东荣先生/小姐借到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7日(还款)。注:1、借款人未能如期还借款,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借款人未能如期还借款,担保人将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梁德逢(按上手指模)。”同年9月22日,被告梁德逢向原告刘东荣出具《借款借据》,载:“本人:梁德逢,身份证:XX向刘东荣先生/小姐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7日(还款)。注:1、借款人未能如期还借款,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借款人未能如期还借款,担保人将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梁德逢(按上手指模)。”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梁德逢向原告刘东荣出具的《借款借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照《借款借据》的约定将合共70000元的借款出借给被告梁德逢,但被告梁德逢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故被告梁德逢应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给原告刘东荣。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德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东荣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德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