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清远市其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鼎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其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恒鼎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823号原告:清远市其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高新区三号区佛祖居委会标准厂房南北幢首层自编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61533281L。法定代表人:黄绍文。委托代理人:黄庆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恒鼎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路段53号,机构代码:68520839-9。法定代表人:吴国华。委托代理人:尚洪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清远市其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鼎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何国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其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清远市其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