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陆欣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222号被执行人:陆欣欣,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关于被执行人陆欣欣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69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欣欣应缴纳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欣欣仍在服刑,该户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欣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欣欣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9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有关罚金刑和退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修俊审 判 员 张邢霖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进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