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小岚与林少凤、刘尚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岚,林少凤,刘尚华,廖映新,黄荣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804号之一原告:陈小岚,女,1986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雄,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林少凤,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刘尚华,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廖映新,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黄荣坤,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小岚与被告林少凤、刘尚华、廖映新、黄荣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岚撤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1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小岚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颖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