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33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明方、林德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方,林德泉,陈玉妹,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33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方,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林德泉,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玉妹,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口。法定代表人郑少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明方(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德泉、陈玉妹、武汉市百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03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人民币140000元,并从2016年4月1日起以人民币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2、支付案件受理费1550元;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情况。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