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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冯曹龙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曹龙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384号罪犯冯曹龙,男,1997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曹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曹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曹龙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215分。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曹龙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