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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佟道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道所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421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道所,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佟道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津011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道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佟道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道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佟道所撤回上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代理审判员  杨阿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璇李晨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