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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潘小龙、徐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潘小龙,徐国荣,泮会康,陶吉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76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人民路***号。代表人:丁业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颖芳,该行员工。被告:潘小龙,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徐国荣,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泮会康,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陶吉根,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潘小龙、徐国荣、泮会康、陶吉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潘小龙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866.74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45532.24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要求按月利率20‰追索至借款清偿日止);二、被告徐国荣、泮会康、陶吉根对被告潘小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调整诉请二为“被告徐国荣、泮会康、陶吉根对被告潘小龙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6日,被告潘小龙与原告签订《“随贷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潘小龙可于2014年6月6日至2017年5月(授信截止日以授信到期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准)期间在借款额度15万元范围内循环借款使用,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5‰,若逾期还款则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借款方式为可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柜面通网点、“银联”标识ATM机、银联POS等平台自主支取,计息及还款方式为按实际使用天数计付并利随本清,若发生多笔借款的以到期日先后顺序还款,同一笔借款以客户印花税、逾期利息和利息、本金罚息和本金之顺序还款。同日,被告徐国荣、泮会康、陶吉根与原告签订《“随贷通”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国荣、泮会康、陶吉根为被告潘小龙于2014年6月6日至2017年5月在最高额2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潘小龙在原告处取得随贷通卡一张,卡号为:62×××94,于2014年6月24日激活使用并一直借贷两清。2015年7月9日,被告潘小龙通过银联POS机自主支取的方式4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9866.74元。被告潘小龙取得借款后未能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能归还本金,被告徐国荣、泮会康、陶吉根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为此,纠纷成讼。另查明,截止2017年5月12日,被告潘小龙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49866.74元、利息及逾期利息67617.6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小龙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149866.74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为67617.61元,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徐国荣、泮会康、陶吉根对被告潘小龙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62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5112元,由被告潘小龙负担,被告徐国荣、泮会康、陶吉根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群安审 判 员  施 伟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