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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树文与浙XX电电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王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文,浙XX电电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王西金,贺淑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2233号原告李树文,男,194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浙XX电电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西金,经理。被告王西金,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绍兴市,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贺淑芝,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文诉被告浙XX电电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王西金、第三人贺淑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XX电电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公司与秦皇岛开发区树德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秦皇岛市海港区即非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因此贵院不具有管辖权。遂申请人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浙江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2011年3月31日,浙XX电电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开发区树德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守约方人民法院裁决。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2015年10月9日,原告与秦皇岛开发区树德燃料有限公司、衣宏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秦皇岛开发区树德燃料有限公司将上述合同所欠170万元煤炭款及利息转让给原告李树文。本案是基于原煤炭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按原买卖合同确定管辖。原煤炭买卖合同中第十条”由守约方人民法院裁决”属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浙XX电电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开发区树德燃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我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浙XX电电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XX电电力燃料物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焦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陈柯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