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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景向与邱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景向,邱耀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589号原告:方景向,男,汉族,饶河农场退休工人。被告:邱耀举,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方景向与被告邱耀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方景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景向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景向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公告费268.10元由原告方景向负担。审 判 长  孙 明人民陪审员  李军三人民陪审员  朱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