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玉兰、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兰,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杜玉兰,女,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贾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54471941。法定代表人:李宗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玉兰与被执行人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鲁1391执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866.2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866.26元及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弈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