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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天成、孙录让、王军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天成,孙录让,王军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833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宝军,男,该联社磻溪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王天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孙录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王军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天成、孙录让、王军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军田在国外务工,暂时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惠磊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