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天成、孙录让、王军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天成,孙录让,王军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833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宝军,男,该联社磻溪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王天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孙录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王军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天成、孙录让、王军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军田在国外务工,暂时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惠磊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