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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娟、胡青华、黄琛轩与被上诉人湘潭县住宅合作社、湘潭县房产管理局、刘树培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娟,胡青华,黄琛轩,湘潭县住宅合作社,湘潭县房产管理局,刘树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娟。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青华。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琛轩。法定代理人吴娟,系黄琛轩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住宅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深塘住宅区。法定代表人:罗湘洪,该社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凤凰路。法定代表人:刘献忠,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听,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娟、胡青华、黄琛轩与被上诉人湘潭县住宅合作社、湘潭县房产管理局、刘树培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娟、胡青华、黄琛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娟、胡青华、黄琛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上诉人吴娟、胡青华、黄琛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亮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