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元诉被告李万阁、张光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元,李万阁,张光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23号原告:张世元,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告:李万阁,男,汉族。被告:张光玺,男,汉族。张世元与李万阁、张光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世元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世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给张世元。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勋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