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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元诉被告李万阁、张光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元,李万阁,张光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23号原告:张世元,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告:李万阁,男,汉族。被告:张光玺,男,汉族。张世元与李万阁、张光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世元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世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给张世元。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勋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