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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马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马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200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监护人:李某,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马黎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徐某与马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马黎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清偿借款10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马黎明应负担应负担受理费2490元、公告费1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号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须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2664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韶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