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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慎孝与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慎孝,李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155号原告:黄慎孝,男,生于1979年7月10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李文杰,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黄慎孝与被告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慎孝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已与被告李文杰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结算》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慎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