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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建敏与白电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敏,白电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034号原告:申建敏,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白电杰,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申建敏诉被告白电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建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电杰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电杰支付原告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2月12日的工资款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被告白电杰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原告任现场经理职务,约定月薪6000元。此后从2014年9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没有为原告发放工资,并于2015年4月2日给原告写了一张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所提交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提交的欠条,因其具有真实性、有效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白电杰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原告任现场经理职务,自2014年9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未给原告发放此六个月的工资。原告申建敏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白电杰为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被告白电杰应按工资欠条载明的工资数额31000元及时支付工资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电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建敏工资款31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白电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太恒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陈书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