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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隆发与陈裕连、周小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隆发,陈裕连,周小逢,石城县福德状元楼大酒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259号原告罗隆发,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木工,户籍所在地石城县,现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110437282。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裕连,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务工,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赖晓群,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401114108。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小逢,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被告石城县福德状元楼大酒店,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福德爱琴广场A241-259号。经营者: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隆发与被告陈裕连、周小逢、石城县福德状元楼大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隆发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矛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矛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罗隆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隆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5元(原告已预交5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隆发负担。审 判 长  胡建芳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许木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