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龚均付与奉节县公路局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均付,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奉节县公路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407号原告:龚均付,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先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法定代表人:卜海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5层13号,工商注册号510000000192029(6-6)。法定代表人:张永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节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7593-0。法定代表人:毕道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奉节县公路局,住所地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20001。法定代表人:屈桂阳,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平,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节县,系该局职工。原告龚均付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奉节县公路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龚均付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均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龚均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均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龚均付负担,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