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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荣、单玉伦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荣,单玉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49号申请人:袁荣,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申请人:单玉伦,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东莞市。申请人袁荣与被申请人单玉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单玉伦银行存款145976元。担保人袁荣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单玉伦银行存款145976元,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蒙在文审 判 员  蔡 敏代理审判员  刘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