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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与关云龙、魏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关云龙,魏姝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963号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16572-7),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23号。法定代表人:庄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新,女,1990年3月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关云龙。被告:魏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关云龙、魏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树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