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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爱琴与王国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琴,王国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琴,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国有,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张爱琴与王国有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国有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户分社存款205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国有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国有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户分社存款X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新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