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爱琴与王国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琴,王国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琴,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国有,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张爱琴与王国有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国有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户分社存款205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国有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国有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户分社存款X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新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