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408号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军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星生文,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刘忠,男,回族。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富霞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