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振东与张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东,张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182号原告:张振东,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安字镇退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福,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赞字乡羔字村,身份证号码:×××.张振东诉张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振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振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微信公众号“”